一般来讲,债务都是由债务人的行为来履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即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依合同性质,可以不亲自履行的债务。例如,偿还借款不一定由借款人亲自履行。但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若第三人代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主体不适格的不当履行。债由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关系当事人,因此债的关系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结果负责。
在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中,多数人的履行依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份的还是连带的而有所不同。在按份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或义务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接受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在连带的情况下,每个连带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中的任何一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接受对方的全部履行,或向对方全部履行。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之间因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履行全部义务而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侵权,打伤丁,首先由甲向丁赔偿了全部医药费,当甲履行全部债务后,便成为代位债权人,甲有权向乙、丙追偿他们因共同侵权而引起的连带债务中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