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什么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降低担保风险,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在担保人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或要求债务人、第三人赔偿其因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遭受的损失。该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就被称为反担保。在反担保关系中,反担保所担保的也是主债权的实现,但是这里的主债权是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债权而设立的,但反担保不是为主合同主债权而设立,而是为反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其担保对象是追偿权,而不是主合同的主债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根据反担保人提供担保内容的不同,反担保可分为反抵押、反质押和反保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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