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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官告诉您怎样打担保官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206051839
  • 作      者:
    牛丽主编
  • 出 版 社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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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官说法丛书”是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是您学法用法的良师益友,是您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威顾问,是您打官司的制胜法宝,是您了解法官断案的方便平台,也是您进行法律自助的有力武器。这套书的出版,会为广大公民学法、用法带来方便,为正在或准备打官司的人提供帮助。用通俗浅显的语言告诉正在打官司及准备打官司的人有关的法律常识,是一套有价值的普法读物, 本书为其中一册,以问答的方式,告诉您打担保官司所需具备的常识,是公民学法用法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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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予以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因这一事由的产生而排除,但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①债务人的住所发生了变更。这里的住所既包括自然人的住所,也包括法人的住所。债务人住所如果虽未发生变更,但其离开后下落不明或故意为逃避债务而隐匿,也应视为具备该条件。②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③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是排除保证人抗辩权的最重要条件。所谓重大困难是指债权人无法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或者虽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过于巨大。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已经陷入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既然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全部债权人履行全部债权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即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果。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也可以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后。为避免因口头抛弃先诉抗辩权而导致日后的纠纷,保证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表示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既可以预先在保证合同中定明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条款,也可以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与债权人缔结抛弃先诉抗辩权的协议,还可以依其书面的单方意思表示抛弃先诉抗辩权。一旦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就不能再为主张。
  在担保实践中,如果保证人采取口头方式抛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对此不能予以举证的,视为保证人没有抛弃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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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担保
1.什么是担保?
2.担保有哪些特点?
3.哪些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
4.担保有哪些种类?
5.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哪一种更具优越性?
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7.担保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8.担保合同无效与担保合同不成立是否相同?
9.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也无效?
10.哪些情况可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11.构成无效担保合同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2.无效担保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13.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与担保是什么关系?
14.如何设立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15.反担保成立后一定能实现吗?

保证
1.什么是保证?
2.保证人应当具有怎样的资格?
3.哪些民事主体可以作保证人?
4.国家机关是否可以作保证人?
5.国家机关的无效保证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公益法人是否可以作保证人?
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否可以作保证人?
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能否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9.什么是共同保证?
……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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