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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研究:兼论对性侵犯之受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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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913X
  • 作      者:
    郭卫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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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卫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1990年于中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即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至今,参与和主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1997年至2002年在北京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曾获得l999年“首届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优胜奖、2002年度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其博士毕业论文因选题具有创新性而获得北京大学创新资助金奖励。2005年获“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称号,2006年3月被推举为“湖北省中青年法学家”的候选人(现正处于评定过程中)。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关注民商法理论研究前沿问题、敏锐捕捉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转型期所发生的新问题、新事物,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生动的实践积累相结合,先后撰写了大量的极具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的高质量法学论文和较高水准的法律著作:他所撰写的《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发表在《法学研究》,《性骚扰的法律调控》被《民商法论丛》收录,其他十数篇学术论文则被《法商研究》等核心法学期刊登载,其主编和合著的法律著作如《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新合同法全方位解疑》、《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及《找法与造法——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均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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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强奸案件的发生,无论什么时候,人们都无法忽视;而与人类性爱抚正相反的“性骚扰”,更是时不时地发生在街头、公共汽车上乃至较为隐秘的办公室里,它比强奸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侵犯同样令人忧虑。近几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到了这个时候,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才忽然意识到,我们的民法竟然缺乏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性侵犯侵害了当事人的性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几乎处于完全空白状态。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仅是在公法上对性侵犯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上关于强奸罪的各种规定,而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最基础的民法却全然把它忽视了。
    有鉴于此,本人从私法的角度对公民的性权益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本人认为,性侵犯侵害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即任何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性行为以及;怎样实施性行为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明确了定义之后,还对此权利的性质、特征、内容以及与其他人格权的联系和区别,侵犯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民法救济途径等进行了全面分析。
    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我国民法有必要对性自主权单独予以明确规定的结论,同时,指出了在立法上尚未确立之前,对于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可以根据民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予以民事救济。
    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从现代人的权利观出发,还对夫妻间的性侵权进行了专门研究。本人以为,绝大多数人一生中的性满足主要是在婚姻内实现的,依传统观念,在夫妻之间,即使一方违反另一方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也无关侵权的问题,而从现在看来,只要违背他人意愿,无论双方系什么身份,均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婚内强行性行为值得研究之外,本人还认为已婚之人性权利的行使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性承诺权是性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未经他人承诺即构成侵权,但承诺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人类社会自出现婚姻家庭以后直到现在,夫妻不得婚外性行为是公认的性文明性伦理。本人经过深入的思考,认为现代法律应倡导夫妻之间的性要忠实,婚外性承诺是性自主权的滥用,应予以约束。
    综上,本人的研究既具有开创性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大的司法实践应用价值。它弥补了人格权法理论上研究的一个空白,为人格权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有利于对公民性权益予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性自主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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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性与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性的意义
    古人云:食,色,性也。(这里的“色”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性”,而此处的“性”是指人的自然属性)把性与饮食相提并论,可见性的重要性。食可以维生,性可以繁衍,这是人理所当然的事情。
    所有的民族和所有的社会都认为性是重要的,在这一点上,不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存在差异。
    性的意义有着丰富的内涵。
    自古及今,性对人们来说一直是有多种多样的价值和意义,有研究者列举了这样一些性的意义:精神升华;罪恶;权力;软弱;生殖;浪漫关系;色情快感;娱乐;体育运动;是一种使自己处于对另一人的脆弱地位的欲望或需要,或者相反,是一种绝对不能使自己处于这种脆弱地位的欲望或需要;是一种忠实、依赖、服从于某人的需要,或者是在生理心理上与某人结合的需要;是一种为了自我控制,控制他人,控制自身处境,控制一切人际关系的需要,或者是放弃控制,屈从于他人控制的需要;是一种维生的机制;是一种需要和欲望的交易;是一种被人喜爱、需要、向往、成为他人生活中最重要的事的需要;是人对他人吸引力的标准;是建立亲密关系的途径;是对另一人表示依赖的方式。最为明显的是:性与爱有关,与肉体快乐有关。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认为性的意义至少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七种:①为了繁衍后代;②为了表达感情;③为了肉体快乐;④为了延年益寿;⑤为了维护生计;⑥为了建立或保持某种人际关系;⑦为了表达权力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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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提要
绪论

上篇 性自主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章 性与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性的意义
第二节 性自主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性自主权的概念
二、性自主权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的意义和法律保护性自主权的基本方法
一、我国民法确立性自主权的意义
二、现行法中可以用来对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渊源
三、当前追究侵犯他人性自主权者民事责任之法律根据
第四节 性自主权的特征
一、半克减性
二、非财产性
三、专属性
四、性别方面的无差异性
第五节 性自主权的内容
一、拒绝权
二、自卫权
三、承诺权
四、选择权
五、性纯洁保持权
六、性生理载体完整权
七、专一权
八、性艺术表现权
第六节 性自主权的主体及性意思能力之区分
一、性自主权的主体
二、性承诺能力
第七节 性自主权与贞操权概念辨析
一、贞操的由来及评说
二、使用“性自主权”的概念对人的性权益保护最为恰当

第二章 性自主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第一节 性自主权与生育权
一、生育权的概念与含义
二、性自主权与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联系
第二节 性自主权与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与意义
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及其与侵犯性自主权行为的区分
三、损害处女膜之法律性质
四、奸尸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性自主权与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与意义
二、性自主权与健康权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性自主权与特定社会人群
一、在押已婚囚犯的性权利的(部分)实现
二、在校大学生的性权利的实现
三、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利

第三章 人类各种性行为与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
第一节 人类的性行为方式
第二节 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
一、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特点
二、侵犯性自主权的具体行为
第三节 侵犯特定主体性自主权的行为
一、成年男性遭受女性性侵害时法律对其性自主权的保护
二、成年男性遭受同性性侵害时法律对其性自主权的保护
三、未成年幼女的性自主权保护
四、未成年男童的性自主权保护

第四章 侵害性自主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有关性法律规范之历史与比较观察
一、古代对性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法
二、现代法律已经注意到对性的私法规制问题
第二节 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侵害性自主权的四要件
二、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侵害性自主权的损害后果
四、性侵害行为人的过错
五、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侵害性自主权的各种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第四节 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及侵害性自主权的抗辩事由
一、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
二、侵害性自主权的抗辩事由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所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学校对学生实现其性自主权的惩戒问题
二、公安机关对侵犯公民性自主权事件的介入
第六节 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
一、刑法的规定
二、其他关于公民性自主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规定
三、其他关于公民性自主权保护的间接法律规定

下篇 性自主权与婚内性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婚外性关系与夫妻性专一权的冲突与解决
第一节 两性关系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法律对婚外性关系干预是人类渴求性文明、性道德的表现
一、婚外性关系不利于人种的进化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婚外性关系会严重地破坏人类社会合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外性关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第三节 婚外性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及对夫妻性专一权的侵犯
第四节 新婚姻法对婚外性关系的禁止有利于保护夫妻之间的性专一权
第五节 夫妻性专一权保护的民法机制
一、夫妻性专一权为什么可以成为民事侵权的客体
二、民法保护的独特功能
三、夫妻性专一权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六节 侵害夫妻性专一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行为违法
二、因果关系
三、主观过错
第七节 侵害夫妻性专一权的损害赔偿方法

第六章 “婚内强奸”与妻子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婚内强奸”的界定
第二节 法律对“婚内强奸”应否干预
第三节 对“婚内强奸”进行刑事制裁尚为时过早
第四节 民法调整“婚内强奸”适合中国国情及民法救济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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