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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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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5445
  • 作      者:
    王利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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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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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八条 【监护资格的中止】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资格中止:
  (一)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四)因其他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监护的。
  上述事由消除后,可以恢复监护资格。
  【立法理由】
  本条是对监护资格中止问题的规定。
  监护资格的中止是指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中止,待事由消除后恢复监护资格,继续履行原有的监护职责。依据本条规定,监护资格中止的适用条件为:一是主体特定,即仅适用于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形。仅将中止的适用局限于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形,原因在于在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父母与作为被监护人子女之间存在的亲权关系不同于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二是存在法定事由,由于这些事由的存在,如果由监护人继续担任监护人已经客观上不能,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发生中止的效果,即在中止期内,原有的监护人停止履行监护职责。但在引起中止的事由消除时,可以恢复监护资格。
  本条规定并具体列举了引起监护资格中止的事由,具体理由说明如下:
  第一,因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资格中止。正如本建议稿第36条规定的监护能力所要求的,监护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监护能力才能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在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监护人本身丧失了基本的行为能力,尚需他人代理其行为,因此不宜继续使其为监护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以他人的主体能力来弥补欠缺主体能力之人的行为缺陷,监护人本身主体资格欠缺的情况下,难以实现设置监护制度的原本功能。因此,在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中止其原有的监护资格,除非其资格恢复。
  第二,因被宣告失踪而监护资格中止。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监护人被宣告失踪的直接后果是监护缺位,不能实际履行其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客观上处于无人监护的非正常状态,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中止被宣告失踪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第三,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监护资格中止。监护人在被处以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其人身及相应行为受到限制,实际上失去了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同时,除了管理财产之外,监护的基本职责也包括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监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此种意义上,应使其监护资格中止,在将来服刑期满时,再根据具体情形予以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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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户籍登记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限合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定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九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除斥期间
第二节 期日、期间

第十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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