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先购买权概述
第一节 优先购买权之意义解析
一、优先与购买的语义考察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文化价值内涵的外在显现,也是实现文化价值目的的主要途径和工具。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法律词汇的选择直接体现了一国文化传承和制度价值的追求历程,对于法律词汇字义的正确理解,既是准确界定和把握法律词汇的关键和前提,也是探究该词汇背后制度价值源流变迁的关键所在。虽然说一个词具有什么含义,不能完全以其字面意思进行界定,特别是法律概念,大多具有特定内涵,不能够望文生义,“文字虽为表达意思之工具,但究系一种符号,其意义须由社会观念定之”,但作为一种语言表达方式和交流工具,其总要尊重社会通行习惯,以避免在沟通与对话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进行相关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相关词义进行考察界定,特别是我国,大多的法律用语并非出于本土,而是在近代中国的法制进程中从国外引进的,对法律词汇的语义进行考察,尤具有特殊意义。优先购买权可以说是既具有我国本土资源和文化背景,亦具有西方色彩,受此影响,至今对于该制度的词汇用语选择,仍存在差别。比如,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国、德国、瑞士三个国家民法典的中文译本均译为“先买权”,这可能是译者为方便行文而采用的译法,其实质与我国立法中所称的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同。国内亦有学者主张,“先买权”的称谓较之“优先购买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用语习惯。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则将优先购买权称为优先承买权或先买权,承买与购买实际上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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