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在抗战以前。乃因参考书遗留家乡,焚毁无余,待欲尽力搜求,设法将资料弥补,奈抗战频年,播迁各地,此点竟元从办到。出版之事,图之久矣,兹者终于刊印,亦算了却心愿。但历历年拼凑,虽略有心得,究不能补原始之缺于万一,殊引为怅耳。
当初起草之时,随身有书可查,只图方便,引证疏简,符号标帜俱皆脱漏;及至书籍完全毁失,疏简的引证,亦成为毫无价值。兹已将所有原文,其出处,以及参照各书之页数号码,尽数删去矣。甚且参照之语原系某一学者之意见,年月一久,不敢断定其必为某人所说者,亦即迳以“一部分学理”,“德国学者”,“法国学者”等名词代替之。搪塞之处,自属难免。
好在引书目的并不在表示通达,而只在尝试一个实用法律的方法;一切排比、堆砌、汇集的场面自不需要。书中凡有引证,必系著者本人认为最中肯的一种,或虽非认为中肯,至少亦属事实上流行的说法非特予指明或讨论不可者,始予列入;其他意见纯为比较参照之用者,一概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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