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应当特别注意连带责任问题。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将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
则为补充连带责任。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具体包括:
(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1)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虽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害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所有人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被他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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