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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0063535
  • 作      者:
    杨立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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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按照本套教材编辑部的要求,本次修订在体例和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动。兹说明如下:
  一、按照教材编辑部的要求,在教材的每章结尾,添加本章小结和课后练习题。对此,本教材在“本章小结”中,对每章的内容都进行了简要的总结,便于师生和读者掌握本章的要点。在课后“练习题”中,增加了名词解释题,对关键性的名词作出了界定;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精心选择了典型案例,围绕本章的内容要点设定问题,提出分析提示要点,便于教师和学生更好地掌握本章的内容。
  二、在每章中的关键部分增加参考案例。全书共选择了60余个典型案例,加以简要的说明,穿插在教材内容之间,使教材的阐释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便于学生掌握教材的难点和要点。
  三、教材内容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例如,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完全吸收到了本教材的侵权行为法编中。
  四、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精简,使本教材更适合于高职高专的学生使用。精简教材内容的原则是:凡是本教材已经有详细说明的,其他部分就不再重复;凡是本套教材设置专门课程教材的,本教材不再重复;内容说明过于详细、复杂,不适合高职高专学生阅读掌握的,尽量简化。具体的精简内容是:
  (一)在第四编“债权法”中,原教材有较大部分与《合同法》教材重复。因此,在修订中将“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和保全”以及“债的转移和终止”三章删除。如果需要掌握这一部分的内容,请参阅本套教材的《合同法》一书。
  (二)由于身份权属于亲属法的内容,应当在《婚姻法》教材中阐释,因此,将原来的“身份权”一章删除,相应的,将“人身权法”一编改为“人格权法”。同时,将原来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人格权”两章合并,统一称之为“具体人格权”。
  (三)本教材第一编“民法总论”原来有“民事责任”一章,其内容既与本教材的第六编“侵权行为法”重复,也与《合同法》教材的违约责任相重复,因此,删除了该章。
  (四)本教材的第三编“物权法”和第六编“侵权行为法”,由于这两部法的立法正在加快进程,预计2006年初即可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因此没有作更大的改动,待该两部法律通过之后,再进行修订。
  本教材内容更为精练、简明,实践性和操作性大大加强,更适合高职高专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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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总序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汉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制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数年之后,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实施“新政”。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一批有识之士,艰难地在固有体制中运作推行变法修律,同时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学译著、倡导法学研究、开展法学教育。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开设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之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隶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亦正式开科招生。
  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寻求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客观言之,政治社会变迁和长期社会动荡导致了法律建设的荒废、法律文化进步的中断。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在艰难中曲折前进。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从政治阵痛中苏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治传统,转换思路进入法治轨道。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迎来了春天。
  回顾20年来的法律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并深入人心。中国法学界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和苏联法学模式的消极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认“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从而为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法律科学渐成体系。老中青法学家组成一个前后相继、以帮带进的学术群体,基础法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边缘法学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原有专业目录,决定从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一个专业招生,研究生专业目录新定为10个二级学科(含军事法学),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和辅修课程,形成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全面,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和全国的知名法律院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成为培养重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职高专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对于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法律教育,除了建设一流的法学院之外,还需要实现多元化模式和拓展多角度的渠道。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换言之,即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因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和办学思想都应当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落实,对于我国目前法制观念的普及、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均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鉴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的差异,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科目的设置、教学体系的安排以及教学层次的选定均体现了培养目标的不同。但从目前看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借用法律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滞后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我们编写并出版这套适合高职高专教育的专门教材,期望能够既照顾到高职高专的教学层次,又能满足“高水准”、“高质量”的要求。本套教材约请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学者参加,形成颇具实力的学术阵容。在编写这套教材时,我们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我们将教材定位于“应用性”层次,强调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应用能力的特色。
  我们期冀,经过组织者、编写者和出版者的不断努力,高职高专法学系列教材能以“高质量、高水准、应用性强”的特色满足莘莘学子的求知渴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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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期限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第九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
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编 物权法  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 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三节 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四章 占有和取得时效
第一节 占有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四编 债权法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权
第二节 债权法
第十六章 债权的发生和分类
第一节 债的发生根据
第二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 附条件之债和附期限之债
第十七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十八章 继承与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节 遗产范围
第十九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遗赠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第三节 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
第二十二章 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法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十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
第一节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二十四章 侵权行为与责任形态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第四节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
第二十五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人身权利
第二节 侵害财产权利
第二十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及其规则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
第三节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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