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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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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9038797
  • 作      者:
    王利明主编
  • 出 版 社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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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科指导委员会法学组召集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起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曾荣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专著《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主编或合著《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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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学》对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作了全新的构建。全书分为六编,依次是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均作了系统、深入的阐发,并力求创新。合同法部分体系完整、逻辑清晰,并妥善处理了与债法总论的结构关系。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理论、观点上均有重大突破。在一些传统理论方面《民法学》也有创新,如缔约过失的位置、代理制度的内容等。《民法学》还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立法例,发展了我国某些民法制度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权利能力等方面的理论,回应了时代的命题。与同类书相比,《民法学》无论在体系、篇幅和深度上均可代表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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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序
  在民法的学习与研究过程中,一本良好教科书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它能够全面、系统、清晰地向读者阐释民法中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制度,并清晰地了解其背后的价值理念;其次,它能够使读者清晰明了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司法救济程序,准确地领会各项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在实践中正确地加以运用,解决相应的难题;最后,它能够养成一个民法人应有的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使之可以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
  际的法律问题,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最终在实践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掌握民法新知识的能力。因此,民法教学、科研以及民事审判工作的进步都离不开良好的民法教科书。这一点已经是我国民法学界的共识。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由于缺乏两方面的条件,因此撰写一本良好的民法教科书谈何容易!一方面,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对于民法各个领域中的大量问题学界尚未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形成成熟完善的理论。申言之,在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对于许多问题还没有产生所谓的“通说”。同一问题的答案在不同的教科书中大相径庭,这就使得学习民法者经常遭遇无所适从的窘境;另一方面,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民法典至今仍未颁行。因此,对于大量民法领域中的问题的研究只能停留在介绍引进外国立法以及学说的基础上。例如,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权法,因此对于物权法中许多概念、规则与制度的介绍,譬如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效力、典权、地役权、占有等,都几乎找不到现行法的基础。民法学也称民法解释学,民法学教科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民事立法的释义书,所以民法教科书的撰写者扮演的应当是解释论者而非立法论者的角色。但是,由于现行民事立法尚付阙如,所以人们经常可以在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中看到学者们提出未来我国民事立法应当规定哪些规则或者制度的呼声,这种情形出现在专著中固然无可厚非,但是频繁地出现在教科书中则似显不妥。
  大约在一年半以前,复旦大学出版社的领导以及编辑同志向我约稿,希望聘请我主持编写一本民法教科书。起初,我认为目前撰写一本好的民法教科书的时机尚不成熟,加之自己以前曾经主持编写过几本民法教科书,所以打算婉言谢绝。但是考虑到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而我所负责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也一直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伟大工程,因此决定尝试以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框架为蓝图编写一本教科书,以为抛砖引玉之用。事实上,我一直深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以及学者们对民法典的深入研究,全面提升我国民法教科书的品质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经过这些考虑之后,我欣然同意承担为复旦大学出版社主持编写一本民法学教科书的任务。在历时一年零五个月的写作之后,我和其他参与撰写工作的学者终于完成本书。
  值本书即将出版之际,特就本书向读者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书的体系结构
  本书基本上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及我负责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所确立的民法典结构为基础设计体系框架,但是有所修改。最主要的一个修改就是去除了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一则这两编在高等学校中都有专门的课程与相应的教科书,不宜包括在一本民法的教科书中;二则如果将这两编包括进来则全书的篇幅将略显庞大(与市场上常见的其他版本相比较而言)。因此,本书共分为6编、39章,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人格权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债法总论,第五编合同法,第六编侵权行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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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1.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
  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能够即时地被相对人了解到,因此一般而言,这种意思表示,当其完成时就意味着开始生效。
  2.非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
  对于这种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的判断比较复杂。可能选择的时间有四:
  (1)完成。以此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这将意味着,表意人完成意思表示后,尚未发出前,不得再对其内容进行任何程度的修改。因为意思表示尚在表意人的完全控制下,所以,如果以完成作为生效时叫,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2)发出。前已述及,意思表示的发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而且,发出也意味着意思表示已经开始脱离了表意人的控制范围,因此,将发出视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认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意思表示在途中的风险,例如信件的丢失或者电脑网络故障致使电子邮件(E—mail)未能到达相对人等,都要由相对人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3)到达。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处并能够为相对人所了解作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标准。依此规则,上述的在途风险将转由表意人承担,相对人仅承担意思表示虽已到达己处,但对此一无所知的风险Q)。
  一般认为,采到达作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能够妥当的分配意思表示于途中遗失或迟到的危险,最能折中地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②。故为多数国家的民法所采纳。我国民法也不例外,《合同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为证明。
  需予以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第一,向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发出意思表示时,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为到达;第二,如果相对人有委托代理人时,到达代理人时即视为到达;第三,如果相对人使用传达人时(又称使者),那么到达传达人时即视为到达,由于传达人的课传、迟传或根本未传达所致的危险,由相对人承担,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4)了解。如果以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作为其生效的时间,则相对人此时承担的风险最小,相应的,表意人承担了最大的不确定的风险,有失公允,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采用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由于其一经完成,即刻生效,因此一般不存在撤回与否的问题。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发出之后,到达即生效之前,一般存在着“时间差”,因而有撤回的可能性。撤回也应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并应先于或者与原意思表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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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节  权利的行使与私力救济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不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  条件与期限
第八节  代理

第五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三节  我国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中的人格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种类
第四节  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第三节  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九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行使

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三节  物权法的功能
第四节  未来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第十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行为
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五节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六节  物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

第十五章  具体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七节  典权
第八节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属性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其社会功能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类型
第四节  担保物权与其他债权担保方式的区别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物
第四节  抵押权的登记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七节  特殊的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产生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节  准占有

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法序论
第一节  债
第二节  债法

第二十二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章  债的类型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第三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五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六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五编合同法

第二十四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  可撤消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章  合同内容
第一节  合同条款
第二节  格式条款
第三节  合同义务群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形式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合同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十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三节  撤消权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权利转让
第三节  合同义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三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七节  解除

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四节  违约责任形式
第五节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六编侵权行为法

第三十五章  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主要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体系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机制
第七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
第八节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体系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关于公平责任

第三十七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后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
第六节  抗辩事由

第三十八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雇主责任
第五节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六节  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七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八节  产品责任
第九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九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损害赔偿

主要法律、司法解释及缩略语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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