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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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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653X
  • 作      者:
    张穹,赵学敏,张建龙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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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8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地位,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更好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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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8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地位,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更好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例制定的目的,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来看待。从国内来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从国际来看,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
    一、从国内来看,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活动较多的主要国家之一。但近年来,境外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断非法入境,严重影响了国家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的国际声誉。同时,随着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的日益增多,对我国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是与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是不可分割的,进口、出口都应以国内资源和国内管理现状为依据。由于现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既不适应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需要,也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给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非法进口、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法进口、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事件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和过度利用,影响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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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进出口科学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禁止出口或者进口以及特殊情况下出口或者进口的批准】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的批准】
第八条  【进口条件】
第九条  【出口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批准文件提交的材料和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批准期限】
第十二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
第十三条  【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需要咨询或者核实】
第十五条  【费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后进入中国领域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进口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和出口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指定口岸的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完成进出口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监管及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年度进出口情况抄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印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进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科学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的处罚和罚没实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9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6年6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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