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利用雇员以体力或机器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就有可能使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这就是说,国家工业化给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同时也容易发生难以抗拒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职业危险原则”还确认了雇主负责职业伤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对受伤害工人实行“无过失赔偿”的合理性。这就是:事故无论是雇主的疏忽还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像修理和维护设备的保养费和给付工资一样;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负责的一部分管理费用。
在世界历史上,根据“职业危险原则”产生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实行了100多年。在我国,50年代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实施了近半个世纪。我们应当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职业伤害是工业化的伴生物,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是国家治理职业伤害所采取的基本对策,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职业伤害的严重性
从200年前的产业革命至今,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各类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L0)统计资料的一组数字表明:全球每年发生各类事故l.25亿人次,死亡50万人(另一组数字为110万人);平均每秒钟有4人受到伤害;每100个死者中有7人死于职业事故,有37人死于交通事故。欧盟国家每年有8 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病,已累计有1 000万人是职业事故的受害者。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更为严重,每年有2l万人死于职业事故,累计有1.5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应当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职业伤害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基础薄弱,技术设备落后,公民受教育程度低等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对危险产业实行转移生产,例如: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脂毒气泄漏事故,造成20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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