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中建立较早的一种保险制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1884年7月变颁布了《劳工灾害保险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与工伤事故的严重性之间存在一定关系。19世纪末期,资产主义在生产发展,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的扩大也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工人阶级为了自身权益进行了长期的斗争,随后雇主责任原则得以确立,其基本含义就是工人的人身伤害要由雇主资本家来承担责任。但是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单个雇主受财力的制约难以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大多数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人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中国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民朋友,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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