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芳是某市漂染厂女职工,2003年6月27日经厂方批准前往在广州某部队服役的丈夫处探亲。此时王已怀孕六个月。到广州后身体一直有病,经医院诊断为妊娠中毒、浮肿,医生开具了病假证明。探亲期满后,王媛芳病情未好转,随即写信向厂劳资科请病假,厂劳资科不仅不予批准,反而写信催她立即返厂上班。王收信后,又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续假条寄回厂里。
2003年10月20日,王在广州分娩。2004年1月3日产假未满就返厂上班。该厂认为王媛芳病休虽有医院证明,但不符合工厂规定。按厂规厂纪,职工休长病假需经厂医务所签字,劳资科审查,主管厂长批准。厂方对王媛芳的病假证明和请假不予承认,决定对她作除名处理。王媛芳对厂方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该厂撤销了对王媛芳的除名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因执行厂规厂纪引发的对女职工除名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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