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
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的,因此,必然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力,包括特定职业和岗位的专业技术要求。比如,健康状况会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强健身体的劳动者,才能更好地进行劳动;如果身体状况较差或者由于特殊情况,劳动者的工作范围就要受到相应的限制。有些岗位不允许患有某种特殊疾病的人担任,比如患有传染病的劳动者不得从事与饮食有关的工作。同时,劳动者的智力发育是否健全、文化水平的高低、技术水平的熟练程度,以及人身的自由状态都会对就业产生影响。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不能从事任何劳动,部分残疾人可以从事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宜的工作。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言,所涉及的是社会救济问题,而非劳动就业问题。
3.必须具有参加劳动的意愿
劳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与否,不具有强制性。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第29号公约除规定了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定义外,同时还规定了5种工作或服务不属于强迫劳动,即义务兵役制、某些公民义务、狱中劳役、紧急情况下需从事的工作和小型公用事业。
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基本作用,是将处于相对分离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以实现劳动过程。因此,有必要将从事社会劳动作为就业基本要素,以使其与家务劳动相区别。
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酬劳动与无酬的义务劳动相区别。就业是劳动者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报酬的结合。如果劳动者参加的是没有报酬的劳动,则实现的不是劳动就业权;同样,如果劳动者的收入不是基于劳动而取得的,那也不能实现劳动就业权。所以,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是劳动就业权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一、劳动就业的形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这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即劳动者之间为获得就业岗位而参与公平竞争,常见的方式是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通常为:①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工或招聘广告,求职者报名登记。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决定是否报名。决定报名后,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有关证件提供给用人单位,如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应根据用人单位招工简章做好文化考核准备。②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源、表现等的审查。③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检。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谈、面试。⑤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或聘用,若决定录用或聘用后通知求职者。⑥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进行职业指导,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按我国法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提供就业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一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类。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这是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税收、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顾。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又称“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鼓励返城知青组织起来,创办各种类型的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或合作小组。这种就业形式在当时安置返城知青,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并一直延续下来。
在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兴办集体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为此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为帮助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办法。当前,组织起来就业的主体是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最初的形式是通过自愿组合、自筹资金举办合作社或合作小组,现在的、主要形式是举办合作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商业、服务业、工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国家对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性规定是,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酌情给予贷款,地方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有的地方规定,创办这类企业的资金,可从就业经费中筹集一部分。有的地方还规定,对组织起来就业,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或从失业保险及再就业基金中借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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