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奖励的种类、程序和作用<br> 1.行政奖励的种类<br> 按照行政奖励的形式,可以将行政奖励分为物质性奖励和非物质性奖励(精神性奖励)。物质性奖励一般指发给受奖人一定奖金或实物奖品。精神性奖励一般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如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等。<br> 按照行政奖励的发放机关可以分为内部奖励和外部行政奖励。内部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单位,依法对隶属于它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外部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奖励,如劳动保障部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br> 2.行政奖励的程序<br> 行政奖励的程序是指行政奖励从提出到结束的一系列过程和步骤,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定行政奖励程序的法规,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br> (1)奖励的提出<br> 奖励的提出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受奖者自己申请或申报;二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议或推荐;三是群众讨论或评选;四是授奖或负责审查的行政机关自行发现。<br> (2)审查批准<br> 这是行政奖励的关键部分。奖励的审查机关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申报、推荐的机关;二是专门设立的审查机构。审查内容有:所报情况是否属实;奖励的对象是否恰当;奖励的条件是否符合;确定奖励的形式和等级。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