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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281X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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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39: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最新版)》特点: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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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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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第六条【男女平等】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土地资源的保护】第九条【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管理的指导部门和管理部门】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发包主体】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承包期限】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第二十五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第二十八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第三十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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