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本章共4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大会、章程记载事项以及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包括5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员以及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与住所以及成员出资。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成员的法定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 符合法定人数,是指成员必须在五人以上。之所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人数作出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人数太少,不利于开展互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符合法定条件。五人以上的成员,还必须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明确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目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成员权利义务等涉及合作社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以及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依据的基本准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和重要步骤。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决定包括通过章程在内的重大事项,其中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章程应当在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因此,章程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去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从形式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行为基本准则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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