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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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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6270
  • 作      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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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
    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雾。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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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施行,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理解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组织相关立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编写了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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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本章共4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大会、章程记载事项以及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包括5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员以及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与住所以及成员出资。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成员的法定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 符合法定人数,是指成员必须在五人以上。之所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人数作出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人数太少,不利于开展互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符合法定条件。五人以上的成员,还必须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明确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目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成员权利义务等涉及合作社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以及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依据的基本准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和重要步骤。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决定包括通过章程在内的重大事项,其中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章程应当在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因此,章程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去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从形式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行为基本准则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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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地位】
第五条 【成员有限责任】
第六条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准则】
第八条 【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条 件】
第十一条 【设立大会】
第十二条 【章 程】
第十三条 【设立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六条 【成员权利】
第十七条 【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成员义务】
第十九条 【退社】
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前已订立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时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的选举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竞业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公务人员兼任禁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相关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 【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成员账户】
第三十七条 【盈余分配】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并】
第四十条 【分立】
第四十一条 【解散】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
第四十三条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解散或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退社】
第四十五条 【清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财政财产不得分配】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破产】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委托和安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等材料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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