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维护畜牧、兽医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
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
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
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非常广泛。这里说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在组织管理畜牧、兽医事务中,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可归纳为:,
1.畜牧、兽医行政对象之一——人。由于人们从事了畜牧、兽医某项工作而成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对象。如:
(1)某法人因申请领取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而成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对象。
(2)某公民由于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加工而成为畜牧、兽医行政对象。
(3)某组织因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而成为畜牧行政对象。
(4)某公民由于从事了畜牧、兽医相关工作而成为畜牧、兽医行政对象。如参加畜牧、兽医人员的资格考核,录用;证照申领、登记注册、年检,管理费用的交纳等。
2.畜牧兽医行政对象之二——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为了满足人们对畜禽、肉、蛋、奶及皮毛等日益增长的需要发展畜牧业,养殖畜禽、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保障人畜健康,对饲养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照法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如对动物要进行疫病防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要进行检疫,对患一、二类传染病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有权强行扑杀、销毁,故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
3.畜牧兽医行政对象之三——草原、饲草、饲料、添加剂。为了促进畜牧业生产,提高饲草、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必须加强对草原、草山、草坡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对饲草、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的管理。故饲草、饲料、添加剂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
4.畜牧兽医行政对象之四——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为了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疾病,国家鼓励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药品,药品的科技含量、生产条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关系到药品的安全、疗效、均一、稳定,关系到动物生长、繁殖,甚至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和人类健康,故药品的优质与否极为重要,怎样保证药品的质量各级政府和人民极为关注,国家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管理。因此,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也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行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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