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的行为有一系列的刑罚措施,多处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严重行为可处以死刑。对行政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征地补偿安置合同在内的民事债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除均有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为拆迁的市场方式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征用征收等规定,都是征地拆迁法的重要内容。
(三)法规
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人大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法规在效力上虽不及宪法和法律,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成为拆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拆迁活动意义重大。在宪法未修改、专门的拆迁法律未出台之前,拆迁活动主要靠法规来调整,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少。在宪法修改之后,如何尽快出台专门的拆迁法律和对现有法规作适宪性修改是摆在国家机关和法学界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有的省级人大制定了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多数内容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这部分内容应当无效,其符合宪法、法律的部分应当是征地拆迁法的有效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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