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纪竞争行为
一、经纪竞争行为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纪行业也出现了空前的发展状态,因此在这一行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尖锐激烈的竞争。经纪竞争行为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现象,是指经纪人、经纪公司和经纪企业等经纪主体之间在市场经纪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或市场优势而展开的竞争。在经纪市场中,许多经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竞争者,竞争程度日益加剧。例如,证券经纪业的佣金标准在全球都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有的证券公司甚至提出“零佣金”的概念,体现了证券经纪业激烈竞争的一面。
经纪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进取性和排他性,这种特性和作用始终不懈地推动着经纪行业的发展。各个经纪主体之间通过竞争在市场中实现了价值规律,优胜劣汰,促进经纪产业的优化与重组,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同时会最大限度地激发经纪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完善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信息媒介的职能,在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起着广泛的积极作用;经纪竞争行为也可以给经纪企业带来有利的市场位置,是经纪企业获利的手段。
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经纪竞争行为也会带来消极的后果,诸如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经纪竞争行为等,垄断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竞争的结果必然使资本趋于集中,而这种集中可能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如果继续下去,超过一定的程度,就会产生垄断,而垄断又排除了竞争,使经纪主体减少,经纪服务的产品减少,质量降低,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失去活力,使交易中的委托方和相关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以至于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不正当经纪竞争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竞争的压力,促使经纪人会采用违背《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争取竞争的胜利。这样最终会扰乱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所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地取缔,并给以严厉的惩罚。
经纪竞争行为在性质上可表现为两类:正当的经纪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经纪竞争行为。正当经纪竞争行为符合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因而是具有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竞争,其竞争的结果符合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它是建立在完善、公平、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良性竞争。不正当经纪竞争行为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或欠缺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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