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全国各地在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了大量的答复和解释。这些答复和解释,大致有三个功效:一是厘清了具体执法中的一些问题;二是解决了一些法条适用问题;三是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思维有导向作用(至少对笔者如此)。
笔者不揣浅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为对象,做了一些学习性的理解和思考,对部分答复和解释作了附注说明。这些附注说明既是自己的学习体会,也表达了作为一个具体执行者对这些答复和解释作了何种理解。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汇总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答复和解释共423件。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工商总局自1986年至2006年6月,废止了744件规范性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体例安排如下:
1.有明显分类的,例如广告、商标等,进行了专门的归类,而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归于笔者认为最有代表性的类别上。
2.对于极个别的涉及两个类别的内容,例如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既涉及商标也涉及企业名称,放在了两个类别中,以便于整体理解。
3.打破了按部门分类的传统分类方式,把国家工商总局各个司局的答复按年代顺序排列在“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公平交易”等分类下。
涉及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标题上已注明。
需要说明的是,阅读者不应直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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