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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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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6761764
  • 作      者:
    徐士英主编
  • 出 版 社 :
    文汇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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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一个优秀的企业管理者不仅深谙企业的管理的流程、环节、难点,而且是一个思考者、学习者,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一个不懂企业法律基础知识的管理者是注定要失败的。而在有关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泛泛书海中,本书是一本既实用又通俗易懂的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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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士英 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中国WTO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工商学会理事,上海金融法制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制宣传讲师团高级讲师。曾编写过《经济法教程》、《现代经济法》、《竞争法论》、《合同法律理论和实务》等专著和教材十本;曾主持《社会主义经济法规范体系框架研究》、《上海市政府立法规划研究》等多项国家和省市重大社会学研究项目;曾在《法商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季刊》等多家核心杂志上发表论文五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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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从现代企业制度入手,详细论述了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财产法律制度、合同和担保法律事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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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基本特征<br>    1.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br>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必然的要求。<br>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容体系,成为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而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利改税”、“放权让利”、“承包(租赁)经营”的过程,曾经有过短暂的辉煌,但是仍然没有摆脱困境,原因在于让权放利与经营承包等改革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传统体制的深层矛盾,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厚烙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冲突。直至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指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而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且也成为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br>    2.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br>    我国要求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是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特征有:<br>    (1)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出资者将财产投入到企业后,便不能单独对其投资的财产进行处分,只能根据法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br>    (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证增值的义务。<br>    (3)出资者按投入到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r>    (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宣告<br>    破产。<br>    (5)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机制设置科学、高效合理。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企业的管理制度能够调节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br>    <br>    (五)合同的条款<br>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条款分为一般条款和必须条款。<br>    1.合同的一般条款<br>    作为法律文书的合同,其条款就是合同内容本身。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br>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r>    (2)标的。合同标的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合同物质基础的前提。标的必须合法,不合法的标的,合同就会被确认为无效。依不同的合同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合同标的。商品、货币、劳务、知识产权均可成为合同的标的。<br>    (3)数量和质量。数量是合同标的量的具体化,质量是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表现。质量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白行约定等。在合同中应明确写清,以避免产生纠纷。<br>    (4)价款或者报酬。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合同标的的代价。这是合同中标的条款的对应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价款主要用于以物或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的合同,而报酬则用于以劳务等为标的的合同。<br>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时间限制。超过履行期限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br>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支付标的、接收标的地点,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空间。它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保管、运输风险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所以在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详细地加以约定。<br>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为完成合同义务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对合同履行方式视内容区别作出明确的约定。<br>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依照法律或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它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制裁和补救措施,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切实认真地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br>    (7)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当事人自行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多种,可以视纠纷的情况而定。在合同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利于通过解决合同纠纷,使当事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和救济。<br>    2.合同的必要条款<br>    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必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和数量等条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就成立。一般条款是指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br>    3.标准条款<br>    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标准条款的合同日益增多,如保险合同、供用电合同、购房合同等。因此,法律对标准条款的规制对保护市场中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br>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标准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标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标准条款中有免除提供标准合同一方的责任的,该条款依法律规定无效。同时,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和公平,法律特别规定,标准条款的接收方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具有经济上强势优势的企业在制定标准条款时,必须考虑到消费者等弱者的利益,不得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br>    (六)缔约的过失责任<br>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责任形式,目的是防止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这也是合同法完善的体现。<br>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如对方要求保密的,应当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适当使用。对因擅自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样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    <br>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性质和特点,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侵害税收法律关系行为者的法律责任。<br>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br>    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br>    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申报制度,财务票证管理制度,纳税检查制度等。纳税人违反上述制度之一,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则处以罚款。<br>    2,偷税的行政法律责任<br>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都属偷税。均应依法按偷税罪处罚;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并处该项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br>    3.抗税的行政法律责任    <br>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抗税罪处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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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管理是企业强身健体之大学问/沈玉龙<br>    前  言<br>    第一章  总  论济制度<br>    第二章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法律事务<br>    第三章  企业财产权法律制度<br>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br>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br>    第六章  企业担保法律事务<br>    第七章  企业竞争行为法律制度<br>    第八章  企业广告法律事务<br>    第九章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事务<br>    第十章  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br>    第十一章  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法律事务<br>    第十二章  企业税收管理法律制度<br>    第十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br>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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