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孙百昌网上答疑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0129764
  • 作      者:
    孙百昌著
  • 出 版 社 :
    工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收藏
编辑推荐
    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
    --孙百昌网上答疑录
    行政执法主管恒定
    工商所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对等吗
    吊销、收缴与扣缴的法律效力的区别
    工商所的人员如何表明执法身份
    当事人申请复检了还能否处罚
    联合执法有什么程序上的规定
    罚款分期缴付问题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一个案件两个违法主体,如何处罚
    如何处理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的关系
    办事处要不要登记
    无照经营处罚后能不能再扣留物品
    对进行生产合作的两个企业如何确定处罚主体
    超市收取“进场费”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个体户申请停业时间有没有限制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关联性
    ……
展开
作者简介
    孙百昌,河北丰润人,曾在部队从事管理工作,后长期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毕业于军事院校,在天津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管理专家陈良猷教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管理工程学、行政法学、企业绩效管理。著有《管制制度理论及工商行政管理博弈研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证据操作》等四部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许可法概论》等多部著作,在国家核心刊物等发表数十篇研究文章。
展开
内容介绍
    《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作者通过对个人网站上收集的11类180个有争议的问题的解答,旨在对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法理到实践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观点和主张。它以解答具体问题为出发点,重在提供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展开
精彩书摘
    1.7对工商所作为执法主体的追问
    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必须依法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处罚只能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县以上工商局才是行政机关,工商所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区、县工商局(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例如工商所)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规章不能授权。规章授权的法理本质是委托。1991年国务院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是行政法规。工商所因该条例的授权,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工商所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限于: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执照;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无照经营处罚的限制是,对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①
    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办的案件有案值数额的限制,如果发现案值超过有关规定,也需要报县局批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有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工商所罚款数额有限制。例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下列处罚:警告;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没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价值500元以下物品;扣缴营业执照。
展开
目录
序言
编辑前言
1.执法主体类
1.1 行政执法主管相对性
1.2 行政执法主管恒定
1.3 行政执法主管的共存性
1.4 现行执法主管相对性存在的问题
1.5 案件管辖权的讨论
1.6 执法主体资格的赋权获得和授权获得
1.7 对工商所作为执法主体的追问
1.8 县工商所和市辖区工商所处罚公司制企业权限的区别
1.9 工商所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对等吗
1.1 0 工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销售盗版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1.1 1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又不建立账务,如何进行处理
2.办案程序类
2.1 2 无听证权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如何处理
2.1 3 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
2.1 4 违法企业已经注销,能否再追究行政责任
2.1 5 吊销公司执照,是否必须先罚款后吊销
2.1 6 吊销、收缴与扣缴的法律效力的区别
2.1 7 省工商局授权工商所所长的法律依据
2.1 8 工商所的人员如何表明执法身份
2.1 9 简易程序处罚可由一个执法人员作出吗
2.2 0 没有当事人陈述(零口供)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2.2 l 询唤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来的法律后果
2.2 2 办案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2.2 3 案件从立案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法律上有时间限制吗
2.2 4 检验报告送达是否有时效限制
2.2 5 当事人申请复检了还能否处罚
2.2 6 如何理解局长批准和局长决定
2.2 7 联合执法有什么程序上的规定
2.2 8 如何界定“新的违法行为
2.2 9 当事人拒绝检查,行政机关应当怎么办
2.3 0 吊销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后必需发布公告吗
2.3 1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时参加年检,是否可以吊销执照
……
3.法条适用类
4.案件定性类
5.企业登记类
6.无照经营类
7.产品质量类
8.商标类
9.不正当竞争类
10.个体工商户管理类
11.诉讼、复议、证据等问题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