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工商所作为执法主体的追问
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必须依法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处罚只能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县以上工商局才是行政机关,工商所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区、县工商局(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例如工商所)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规章不能授权。规章授权的法理本质是委托。1991年国务院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是行政法规。工商所因该条例的授权,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工商所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限于: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执照;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无照经营处罚的限制是,对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①
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办的案件有案值数额的限制,如果发现案值超过有关规定,也需要报县局批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有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工商所罚款数额有限制。例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下列处罚:警告;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没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价值500元以下物品;扣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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