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破产法则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以及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准则。概括地说,破产法就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提供了一条保障债权债务关系公平和最终实现的有效途径。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而是要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的清偿。从对债务人的保障看,一方面为其提供了免受多重讼累,一次性解决债务清偿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了通过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而再振事业的机会。为此,破产法必须要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节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财产私有化、平等竞争和自由市场机制的不断形成,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合理调整我国的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使企业在符合社会经济合理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实现高层次的竞争,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最终形成我国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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