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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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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7618
  • 作      者:
    程春华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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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春华(曾用名程序),男,1971年7月生,江西省樟树市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博士后(师从梁慧星教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兼任《民事程序法研究》执行主编(主编张卫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等职。著作有:《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冲突与协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要参加人,课题主持人董立坤教授)、《民事证据法专论》(主编)、《破产法研究》(司法部部级项目,副主编,主编齐树洁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合作人,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和《破产救济研究》(专著)五部,发表、获奖学术论文40余篇。于1994年7月南昌大学法律系毕业分配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96年8月被任命为法官,之后连续9年度被评为“办案能手”、2次记“三等功”、3次被评为“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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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破产救济,作为适用于特殊案件的一种救济方法,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当然,破产救济还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在《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破产救济研究》中要解决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这一救济方法即“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行使形式多样的救济方法即“怎样破产救济”两大问题。
  首先,“为什么破产救济”。
  最后,把握并借鉴破产救济国际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意见,构建和完善我国破产救济制度。
  在讨论破产救济形式与制度时,笔者采用比较法学之研究方法,在介绍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并探讨了我国现有破产相关规定及新破产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文并提出自己的构建设想。在对有关操作程序问题的探讨中,笔者更多的以自己主办的案件即实例提出问题再进行讨论;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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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梁慧星
  
  “对于破产救济问题,虽然学界已有了一定的研究,但仍有待于深入。论文的选题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掌握较为全面,所用资料可靠,翔实。仅就破产救济问题,能写出如此长篇大作,足见作者对此领域有较为精湛之研究。论文反映出作者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以及较为专详的专门知识水平。论文围绕‘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破产救济,这两大核心问题,论述层次较为广阔,所提出的诸多问题及解决问题之对策,对于推进该领域理论发展,对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均有一定积极的法学意义。”
  ——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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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是对债务人为申请执行人的,由于有利于破产财团的增值,待管理人确定后应受继可以继续执行程序,如日本《破产法》第70条第1款但书之规定。并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破产人的债务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申请可以不提供财产担保,因为全部财团财产已经由法院监管。
  三是在破产受理前和受理后宣告破产前,依申请或职权法院可以对破产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同样有中止其他执行、诉讼保全的效力。笔者在“破产受理及效力”章节中讨论过,在此不再重复。
  四是何谓没有执行完毕,执行完毕与否的界限是什么?哪些执行行为可以确认无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是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冲突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学者热衷于讨论的问题。下面先来看一个实例(实例十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广州市凤华资源开发总公司破产案,并于当日向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中止有关对该公司财产的诉讼和执行,包括向东莞市国土局发出了停止办理有关土地过户的通知。此时,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东莞市国土局发出了要求办理广州市风华资源开发总公司100亩国有商住地使用权的过户通知。国土局正准备开始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因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而中止办理,因此引起两个法院之间和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行人等多方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获此争议后,向广东省、江苏省两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两院协调解决,并指令在解决问题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先行处理涉及争议的标的物。后两院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于1999年4月23日主持下,广东省、江苏省两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方参与,达成协调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确认,问题才得以解决。协调的意见为:涉及100亩土地使用权由破产清算组统一处理;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广州市风华资源开发总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江阴富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8,834,380元人民币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清算组可选择向债权人江阴富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付款,或以破产清算组委托评估做出的报告所确定的单价即584元/平方米折算出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抵账给该债权人。争议得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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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二、本书的核心内容
三、本书的创新与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体例安排方面
五、本书的不足

第一章  破产救济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救济制度
一、破产救济的界定
(一)破产与倒产
(二)破产救济的基本含义
二、破产救济制度
第二节  破产救济之性质、方法与范畴
一、破产救济的性质
(一)破产救济性质各种解读
(二)破产救济的综合法律性质
二、破产救济之方法
(一)破产预防
(二)破产清算
三、破产救济范畴
第三节  破产救济与相关救济方法
一、破产救济与企业重组和兼并
二、破产救济与公司清算
三、破产救济与执行救济
第四节  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破产法与民商法
(一)破产法与民法
(二)破产法与商法
二、破产法与经济法
(一)破产法与经济法
(二)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
(三)破产法与劳动法
三、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
四、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
五、破产法与刑法

第二章  为什么破产救济
一、破产救济与国家干预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摆在国家当前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通过国家干预,建设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建设事业中的当务之急
(三)破产救济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救济与宏观调控
三、破产救济与推进改革开放
四、破产救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破产救济是建设政治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
第三章 破产救济为市场经济中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之理性选择
第四章 破产救济功能
第五章 破产救济方法总则
第六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一:破产预防
第七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二:破产清算
第八章 破产程序救济
第九章 破产救济的走向与借鉴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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