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为《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根据这一规定,乡镇企业必须具备3个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为主要的投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乡或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组织。农民指的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乡镇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同时,投资主体的投资数额也有限定,即应当“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而那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投资比重较小,不能起到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则不属于乡镇企业。
(2) 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这是乡镇企业义务的特殊性,除了一般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外,乡镇企业还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履行支援农业建设与发展的义务。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行业,不属于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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