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非公司企业的注册资金要经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资信证明,也可以按登记机关的要求经过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查验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取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分期到位,但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企业章程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须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查验证明。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领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的,经审批机关机准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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