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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常用经济法律法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078055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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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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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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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多哈2001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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