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对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中所涉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已渐成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我国来说,保护商业秘密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在我国,商业秘密内容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而只有其信息内容的表达形式,才为现行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有些商业秘密由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还成不了专利,也不在国内专利法的保护之列。因此,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些保护,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的保护来起到作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来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就是起到了延伸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推进高新科技园区的发展,必须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中就包括商业秘密。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在标题为“SECTION 7: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的第7节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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