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律制度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我国的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依所有制立法的企业立法模式,标志着依组织形式立法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的开始和不断完善。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立法习惯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国的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为企业法人。而企业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营利性,因此公司当然也应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我国以往曾大量存在的“行政性公司”,也区别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
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司为法人,其他相关规定也反映出公司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公司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③公司是依《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设立的企业。如前所述,《民法通则》要求法人须依法成立。而设立不同的企业法人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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