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种类的学理划分与立法设置
一、票据种类的立法例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使用着多种多样的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保险单、发票、提货单、汇票、支票等。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各种有价证券及商业凭证笼统地称之为票据,这是广义上的票据。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是广义上的票据,而是从狭义上来讲的,它仅指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各国的票据立法中,票据所包含的种类不同,理论上将其概括为“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两种立法体例:
1.分离主义。“分离主义”认为,票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是与票据并立的另一种有价证券。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多采“分离主义”体例。例如,《德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仅规定汇票、本票两种票据,而将支票另外规定在《支票法》中①;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法国商法典》中,而将支票单行立法;《瑞士债务法》虽然将汇票、本票、支票均纳入其中,但将汇票、本票规定于“票据”一节中,支票单独规定于“支票”节中。因此,在采“分离主义”立法例的票据法中,票据的概念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不被包括于票据之中,而是单行称谓,制定单行立法。
2.包括主义。“包括主义”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等有价证券。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多采“包括主义”体例。例如,《英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与支票三种票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商业证券”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四种证券,均属“包括主义”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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