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洗然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因此,《反洗然法》主要是预防洗然活动,而制裁和打击洗然犯罪则由《刑法》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反洗然”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相关部门;预防、监控的对象为“洗然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预防、监控的内容,既包括反洗然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然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责洗然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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