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金融学的勃兴
传统的金融法和金融学研究长期处于割裂状态,金融法研究执著于概念法学或法律解释学之一隅;而金融学常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的象牙塔,讨论既定法律规则下金融资源的风险管理技术等问题。金融交易中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因素对金融秩序演进的影响,则从主流金融学者的视野中消失了。这种对金融现实与秩序问题的漠视导致了金融与法律学术对金融秩序演进过程解释力的下降。就我国转轨时期金融发展的现实来说,制度建设可能显得更为紧迫,许多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结构性难题总是会涉及到法律和金融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成为重要的内生性约束变量,制约着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如在转型期的法律体系下,为什么会在金融领域频频出现法律和管制失灵现象?面对金融创新,怎样及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创新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如何定位广泛存在的地下“非正式金融现象(地下钱庄、地下基金)”?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才能最有效配置资源?怎样解决金融行业监管中存在的腐败之类问题走向金融法治?类似的问题的解答需要法学和金融学的联姻才能解决。中国金融立法和金融法改革实践急需理论提供支援意识,现实也在呼唤法与金融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这就需要金融法研究摆脱概念法学的羁绊,以金融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来带动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创新。法与金融学的出现无疑为金融学和金融法研究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论启迪。
“法与金融学”(Law And 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是继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运动之后的又一股“法与金融学”交叉研究的浪潮,属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它主要研究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金融法的经济结构、证券权利产生与运作机理、金融秩序的演进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等前沿问题,也可把它看作是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延伸。法与金融学研究目前已取得了引入注目的成就,主要代表人物有F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ce和AndreiShleifer、Robert Vishny等人(简称LLS&V)。这一研究热潮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学教授、经济学教授、金融学教授、管理学教授联手组成研究小组来开展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研究成果,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强烈反响。
法与金融学研究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不过,如果我们将其视为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话,就可以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Rowlcy(1989)把法和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程序和影响”,它强调法律的“效率”价值,即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并促使其最大化。总体上来说,西方主流法律经济学有两大研究方向:1.科斯的研究进路,即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2.波斯纳的研究进路,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以经济学概念和工具去揭示法律中蕴涵的经济逻辑。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和理念的公共政策含义在于,可将其用于立法前的论证和法律实施后对现存法律的缺陷展开实证性的讨论和评估,以便对现行法律进行回应现实的修正,走向回应型法制。
以法律经济学理论作比照,笔者认为法和金融学也应有两大研究方向:1.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换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2.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限于篇幅,本文仅限于第二种思路所引发的讨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