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研究无疑是有意义的。它们或者直接为企业服务,或者成为政策导向,或者涉及技术性的信用评分。当然,还有更多的则是对信用问题的指责和对一社会诚信的呼吁。
但是,现有的研究却很少真正从法学层面,对信用制度的法律规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多为简单罗列了信用缺失的现状后就抬出了国外的大部头,大谈特谈美国精神或是欧洲榜样,似乎通过法律的简单移植就能实现信用。
(二)国外研究状况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把信誉视为生命,并通过优良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形象和价值。因此,西方许多国家的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信用环境相对是良好的。但根据目前可获得的文献和媒体信息,专门研究信用制度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国外著述却很少。与信用制度相关的研究主要有:
1.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信用制度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信用制度进行了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高度发展了的商品货币经济,交易方式的货币化、信用化是其突出的特点。马克思在分析资本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中,逻辑地揭示了信用的产生及其作用,阐明了信用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深刻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对资本主义信用的作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有关信用制度二重性的观点。马克思认为,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别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又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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