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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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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产征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2747
  • 作      者:
    闫桂芳,杨晚香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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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闫桂芳,女,1963年12月出生,山西临猗人。1986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本科,2005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分配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兼职律师、中国法学会宪法与行政法学会的会员。主要著作有:《中国新罪名通典》(参编)、《中国宪法基础》(副主编)、《法律与环境和科技》(合著)、《宪法》(副主编)等学术教材和专著。另在《法制日报》、《人民司法》、《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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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是一个现代化后发国家,闭关锁国、拒斥某些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可谓教育深刻。从本质上来说,财产征收、行政补偿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因而相对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根同源同文化,但在法制建设方面沿袭德日较多,无论是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因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为我们开展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不可多得的经验素材。
    在我国,统一的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制度还未建立,但是直接约束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实践的规范文件并不少见。这是我们的优势,也是我们的不足。如何以先进的理念作指导,并在借鉴和学习的基础上,绘制出一个反映时代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征收制度是此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本书以我国财产征收为课题,通过对国外财产征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比较和研究,集中分析和探讨了我国财产征收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个新领域的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书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来得及研究,而且对于其中的有些观点,也可能有学者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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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财产征收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一章 财产征收的概念辨析
    一、财产征收的理论溯源
    (二)古典征收理论
    征收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时代,在后世的大陆法系中,经过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的阐释,在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得到很大的发展。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宣言》等17条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之人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以及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不得予以征收。第一次正式确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规则。该项规则对后世宪法上财产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构架出财产征收制度的两个方面:一是对财产权的承认、尊重和保障,即财产权是不可侵犯、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是财产征收制度存在的前提。在不承认和不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发生财产征收的问题,因为统治者可以肆意地侵吞和掠夺个人的财产。二是对财产权可以强制性地征收,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存在和事先的公平补偿。
    在德国法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征收先后出现了古典征收和扩张的征收理论。古典征收理论始于l848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其成例是1874年普鲁士邦公布的土地征收法。古典征收理论的主要特征主要为:一是征收的标的,只局限于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就是说,征收的对象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二是为了征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是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方式为之。因此,公益征收便位于行政法体系内,是典型的“行政征收”制度。三是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何为“公共利益”,不易判断。因此,古典征收理论要求必须有一个公共事业或是公用事业单位存在(如自来水厂、电厂、政府机构及学校等等)。亦即必须该事业单位有需要被征收之标的物时,方可认为有充足的公益需求。四是必须给予全额补偿方可,并且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征物的损失,亦包括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失。这种征收补偿范围的认定,是受到私法上损害赔偿理论极大影响的结果。古典征收理论是希望国家及其他行政机关,尽可能地不侵犯作为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它是以保障私有财产绝对不可侵犯理念为出发点,从而抑制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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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第一编 财产征收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一章 财产征收的概念辨析
一、财产征收的理论溯源
(一)洛克的自然法学派理论
(二)古典征收理论
(三)扩张征收理论
(四)社会主义国家对财产征收的理解
二、财产征收的内涵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财产征收含义的理解
(二)国内对财产征收概念的理解
(三)财产征收的含义

第二章 财产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财产征收与征税的区别
二、财产征收与财产征用的区别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四、财产征收与国有化、准征用、征购、征调、没收的区别
五、财产征收与财产权一般限制的关系
六、财产征收的分类
(一)财产征收分类的意义
(二)财产征收的类型

第三章 财产征收的理论基础
一、财产征收的经济学基础
二、财产征收的法理基础

第四章 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
一、既有的各种理论梳理
(一)国家主权学说
(二)应否补偿说
(三)其他的学说
二、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是财产权人的同意
三、财产权人同意的形式:人民议事机构的决定
四、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第五章 财产征收的目的一一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演变    (溯源)
(一)“利益的内涵
(二)“公共的内涵
(三)“公共利益的内涵
二、公共利益内容的决定方式
(一)国家任务范围的演变
(二)国家基本原则
三、公共利益原则
(一)公益与私益
(二)公益与公益
四、公共利益原则在征收中的解读
五、公共利益概念的辨析
(一)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二)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三)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四)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
(五)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
(六)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七)公共利益与行政自由裁量
(八)公共利益与正当法律程序
(九)公共利益与国库利益
(十)法律利益的冲突及其处理方式
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一)从法理学角度看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二)从立法学角度看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三)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四)从公众诉权角度看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七、公共利益服从的博奕分析
(一)公共利益服从的经济分析
(二)公共利益服从的回应性分析
(三)公共利益服从的理性制度分析
八、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一)标准
(二)意义
九、公共利益在征收中的界定
(一)立法对公益的界定
(二)行政对公益的界定
(三)司法对公益的界定
十、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二)公共利益的公法保护
第二编 财产征收的具体制度研究
第一章 财产征收的条件
一、财产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财产征收须遵循比例原则
三、财产征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财产征收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五、财产征收须在事先正当补偿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财产征收的程序
一、国外财产征收程序研究
(一)法国的财产征收补偿程序
(二)德国的财产征收补偿程序
(三)日本的财产征收补偿程序
(四)英国的财产征收补偿程序
(五)美国的财产征收补偿程序
(六)比利时的征收与征用程序
(七)加拿大的财产征收程序
(八)韩国的财产征收程序
二、我国财产征收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三)我国现行房屋拆迁程序

第三章 财产征收补偿标准
一、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考虑的两个前提问题
(一)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各国财产征收补偿标准
(一)加拿大
(二)德国
(三)日本
(四)法国
(五)哥伦比亚
(六)意大利
(七)韩国
(八)美国
(九)英国
三、我国财产征收的补偿标准

第四章 财产征收的客体
一、作为财产征收客体的财产
二、财产征收客体的分析
(一)土地征收的客体
(二)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征收的客体

第五章 财产征收立法
一、世界各国财产征收法律规范比较
(一)财产征收制度的宪法规范比较
(二)财产征收制度的民法规范比较
(三)财产征收法规范比较
二、我国现行财产征收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现行财产征收立法现状
第三编 财产征收专题研究--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第一章 中外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一、日本的土地收用制度
(一)公用收用
(二)先买权的设定
(三)土地征用的赔偿
二、法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范围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三、新加坡的土地征收制度
四、英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五、美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六、加拿大的土地征收制度
七、德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第三章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立法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第四编 财产征收救济研究
第一章 国外财产征收救济制度研究
一、德国
(一)征收补偿
(二)征收法上的公平补偿请求权
(三)征收性侵害
二、英国
三、新加坡
四、日本
五、比利时

第二章 中外财产征收中的司法原则与判例
一、美国
(一)征收理论之演变
(二)公平补偿
(三)公共使用
二、法国
三、德国
四、中国

第三章 中国财产征收救济制度
一、中国财产征收救济现状
二、中国财产征收救济制度之完善
(一)财产救济措施之完善
(二)合理补偿标准之确定
(三)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
(四)制定统一的《公益征收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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