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把纳税人区分为两类情况: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个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具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问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它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1.户籍
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关系
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坐落地和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如果在中国境内,该纳税人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此外,在中国境内,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断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者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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