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王利明教授认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法益。也就是说,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保全的利益。如果行为人所引起的损害应大于保全的利益,则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br> (3)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利益为代价的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正如上所述,损害利益的大小是与保全利益相比较的,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要小于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侵害的利益一般是自己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利。<br> (4)责任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三种情况:第一,危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那么损害的承担主体为危险引起人。第二,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三,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br> 2004年6月遵义市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正在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华某正在带领学生做早操。该小学地处贫困山区,教学条件简陋,学生上体育课只能在户外进行。正在这时,一位疯子突然来到,伸手抱住一名女学生,其余学生吓得四散逃窜,其中一名ll岁的学生仲某被这场面吓呆了,双腿软瘫在地。华某立即前去抢疯子手中的女学生,疯子突然狂怒,拿着一根木棍朝瘫在地上的学生打去。华某又把女学生推开,前去救助瘫软在地上的男学生。后来闻讯赶来的师生把疯子制伏了。仲某也脱离了险境,性命无忧。然而那名女学生却因老师用力过重,推在一块石头上,头部着地,失血太多,后经全力抢救,保全了生命,但却花费了2000元的医疗费,这对于贫困地区的家长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家长要求学校赔偿损失。<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