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依据我国《民事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质量、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6月1日走施行。该<<解释>>的制定公布是最高人民适应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那儿发展趋势和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解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等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些出卖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还依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这将不利于制裁和不法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诚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在实体和程序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深入细化,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了法律的适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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