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公约的制定、修改及生效
(一)业主公约的制定、修改程序
业主公约是业主团体所形成的合意,其制定与修改均须通过表决方式加以决策。业主参与业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即是业主成员权的具体实行方式之一。对于业主公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各个国家的立法及实务操作并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业主公约的制定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由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而设定;其二是由建筑物之开发商预先设定,在售房时由各个买受人签字加入而成。为了使业主公约的内容明确化,并考虑公约保管及阅览之方便,各个国家的法律通常都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设定业主公约并加以登记。业主公约的修改及废止均通过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大会表决。
通过第二种途径制定的业主公约,经过全体买受人签字后即对全体业主产生拘束力。各个业主签字承认业主公约条款的行为,是一种加入行为。通过这种加入行为,所有的业主都受业主公约这一自治性规范并受其拘束。当然,业主们在加入开发商制定的业主公约后,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修改该业主公约的条款。
通过第一种途径制定的业主公约,各个国家规定的表决规则略有不同。一般采用特别多数决方式。至于特别多数决的具体要求,各国有所不同。日本现行区分所有权法规定,须有区分所有权人及表决权各3/4以上通过;法国现行住宅分层所有权法规定,须代表全体投票权2/3以上的管理团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须区分所有权人2/3以上及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3/4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3/4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我国香港地区的实践中,由第一个买主与发展商在业主公约上签名并到土地注册处注册后,只要有第二个买主加入,则以后所有的买主均要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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