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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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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117054794
  • 作      者:
    蔡维生,尹爱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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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适应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学习卫生法学知识,加强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继续教育,我们编写了《常用卫生法委法规》教材。本教材适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卫人监督人员的卫生法学知识培训、自学和查阅使用。
  卫生法学教材已经出版多种,各有特点。我们编写的这本教材主要是根据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全书共分十章,内容包括卫生法学基本知识 、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内容。另外,为了读者查阅方便,书末附有主要的卫生法律、法规。
  为了突出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力求简明扼要,理论阐述较少。限于篇幅,没有编入案例。同时为了适应培训的需要,每一章后附有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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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母婴保健的规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根据母婴生理特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一)婚前保健
    1.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主要是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例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共济失调、结节性硬化都属于这类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防保措施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对婚前医学检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技术鉴定,当地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不能解决的或者当事人对其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技术鉴定组织提出申请,予以鉴定。经过技术鉴定,所取得的医学鉴定证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孕产期保健
    1.孕产期保健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提供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不能住院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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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章  食品卫生法
第一节  食品卫生的要求
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节  食品卫生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的预防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节   职业病监督与章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

第四章  母婴保健法
第一节  母婴保健制度
第二节  母婴保健机构及人员
第三节  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公共卫生法规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节  放射卫生管理法规
第五节  消毒管理法规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执业医师法
第一节  执业医师考试与注册
第二节  执业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执业医师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献血法
第一节  无偿献血制度
第二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节   护士的考试与注册
第二节  护士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节  医疗事故概念与条件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附录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附录八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附录九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附录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附录十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附录十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附录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附录十四  消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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