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毁损边境标志、边境设施、领土与领海标志设施行为,是指明知是边境标志、边境设施、领土与领海标志设施而故意进行移动、毁损的破坏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实施该行为的,依据本法只能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在处罚上,本条的特点在于只规定了拘留措施。
2.该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不包括过失。
3.该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移动、毁损边境标志、边境设施。这里的“移动、毁损”,是指砸毁、拆除、掩埋、盗走、移动位置,使其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破坏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行为。“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接壤地区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接壤地区设置的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界碑、界桩是经我国与领土接壤国精心测量,经我国和接壤国认可的领土分界线的标志,破坏界碑、界桩,将直接造成疆界的乱混,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乃至战争。界碑和界桩的形状不同,没有实质区别。
本条的难点是理解领土和领海。国家的领土是由几个不同部分组成的,它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和水域、陆地和水域的底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即领陆、领水和领空。国家领土,首先是由其疆界以内的陆地组成,这就是领陆。它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础部分,领水和领空附着于领陆。传统观念中将“陆地面积”作为领土,忽视了领水和领空,虽是合乎传统称谓,但却是错误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海(内水的一部分)如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领海也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1995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该公约在我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4.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边境标志、边境设施、领土与领海标志设施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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