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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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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用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2607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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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1984年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共8章55条,内容涉及总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储存、法律责任和附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的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和适用条例,我们特意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编写了本书。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条文释义逐条解析条文,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第二部分法律规范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帮助学习、适用条例;第三部分典型案例 收录了相关典型案例,直观展示事故情况及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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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条文释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条例的总则部分,共9条,规定的是《民用爆炸物晶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许可证制度、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及其分工、民用爆炸作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制度,并规定了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晶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修改情况
    与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相比,本条的修改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二是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修改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一)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重要的民用物品,是很多行业、工作所必需的,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与使用是社会生产的现实需要。但是作为一种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品也是一种危险物品,它的不当使用将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等环节所必需的。
    为了有效地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我国l984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此后还分别制定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大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这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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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释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限制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登记制度】
第八条 【举报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新技术及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 产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原则】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及备案】
第十四条 【依核定生产】
第十五条 【物品标识及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及包装】
第十七条 【试验或试制】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从业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及审查】
第二十条 【销售本企业产品的条件、品种和产量】
第二十一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销售企业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销售及购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及备案】
第四章 运 输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许可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循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的签注和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
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及禁止邮寄、夹
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许可】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定区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申请及审批】
第乒十六条 【跨省爆破作业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记录及其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警戒及爆破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发现、
捡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告】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专用仓库保存及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爆破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变质、过期失效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及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规爆破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
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
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
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
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许可证式样】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法律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发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6日)
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0年3月9日)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9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公安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4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1年5月15日)
爆破安全规程
(2003年9月12日)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违规存放爆炸物品导致事故
2.违章作业导致事故
3.操作工艺不完善导致事故
4.混合储存爆炸物品导致事故
5.违规进行销毁作业导致张
6.沈志明,曾小芳危险物品肇事案
7.张德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8.曾运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9.孙九涛非法携带炸药进站上车案
10.程根洪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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