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历经近20年。而这20年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的最好时期。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家适时地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改,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而正确的举措。
(一)总則部分的主要修改
1.增加了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在总则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一个基本原则。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极大地丰富了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六个基本原则。
2.规定了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社会治安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而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综合反映。对待社会治安问题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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