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伟大成绩,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对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br>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释。如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1996年5月6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1月11日)、《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1月11日)、《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2000年1月11日)、《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1日);《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1997年6月27日)、《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3月24日)、民航总局《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6年1月12日)等等。<br> 为了准确理解国家赔偿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原则和相互关系,并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理论界、实务界的有关同志,以国家赔偿法的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将国家赔偿法及其配套规定结合在一起进行解释,共同撰写了这本《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之一。<br> 《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综合了国家赔偿法公布施行以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是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希望《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能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广大公民和法人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br> <br> 编辑推荐<br> 《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之一。《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综合了国家赔偿法公布施行以来司法寥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是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希望《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能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广大公民和法人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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