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执法现象。巡警制度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再以公安、工商管理或卫生管理部门的名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关于综合执法的规定。
综合执法是近些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为了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的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管理领域合并,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并由该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设立的机构就是综合执法机构,它一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这样的综合执法机构。
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某些领域中权限不清、多头处罚的问题。在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是在综合管理领域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只有在综合管理领域中,才会出现几个行政机关同时对该领域都有管理权,导致在出现违法行为时各个机关互相扯皮,都不肯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或者是对同一行为进行多重处罚,侵害被处罚对象的利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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