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评价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主要是由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的。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些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常务委员会。人民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表达其意志。因此,法律理所当然地应作为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的总称。宪法规定,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全国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和组织法授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的职权,也是国务院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从内容看,行政法规是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化。从效力级别看,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效力范围看,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特别行政区除外)。因此,将行政法规作为评价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宪法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宪法和组织法授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许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些因素决定了地方性法规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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