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WTO下的中国行政法任务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这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利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而且还将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机遇与挑战。WT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在行政法制特别是在涉外经济行政法制方面,然而在这方面我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准备并不充分。对此问题如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WTP将不仅不会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危害,给我国的对外活动制造诸多不便与麻烦。有鉴于此,我们拟从WTO与中国行政法的关系角度探讨我国行政法面临的任务。
一、前提:WTO规则与行政法的联系
WTO可以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二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相关的协议所确立的规则。①可以说,无论是从组织还是从协议的角度来考察,它们都旨在解决各国政府的关系及其活动问题。组织是处理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家组织,协议是约束一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或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对WTO的如此定性早已确定无疑:“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①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化,消除壁垒,如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鼓励各国政府严格地遵守WTO的规则和纪律。并履行其承诺,即保持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供贸易谈判的场所;通过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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