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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10566121
  •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编
  • 出 版 社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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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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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若干地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建立了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在当时是必要的。经过几年来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凡在区域内有少数民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各民族都有了适当的代表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权利更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建立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应予改变。现将改变办法指示如下:
    (一)对于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适合建立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改建自治县和民族乡;不适合建立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改为一般县和乡。
    (二)对于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和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适合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改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适合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应该将专区和区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为专员公署和区公所,作为省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
    (三)凡地方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为一般县和乡以及专员公署和区公所的,应该在工作中充分注意当地民族特点。对于原来负责领导工作的少数民族人员应该留任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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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概述(代前言)
第一部分 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其他法律关于民族自治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二部分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
一、《民族乡政工作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第三部分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颁行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高会议共同纲领》(节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节录)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九、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
十、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
十一、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
十二、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

第四部分 重要文献
一、毛泽东周恩来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邓小平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江泽民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部分 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目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目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执行法律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目录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
五、有关民族乡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六、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乡(镇)名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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