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问:贯彻实施《监督法》应该注意什么?
答: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
一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这个体制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多年来,各地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应予充分肯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要利用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的准备。
展开